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各地可結合實際,對以下情形優先補貼:一是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二是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三是受上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或辦理手續時間所限未享受補貼的購機者;四是農村計生家庭;五是農村貧困戶。
個人年度內享受中央農機購置補貼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萬元,若單機補貼額超10萬元的限購1臺;種植大戶(承包耕地200畝及以上)、家庭農場、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年度內享受中央農機購置補貼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農業企業年度內享受中央農機購置補貼總額不得超過70萬元。各地應科學把握,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測算比例不超過30%,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機具分類分檔及補貼額情況詳見《湖北省2018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烘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
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發現具體產品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時,各地應及時組織調查。